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开云app官方在线 港股公司控制权大战:51%大股东凭禁制令狙击董事会“配售夺权”
发布日期:2026-01-20 13:55    点击次数:188

在多数企业家眼中,开曼群岛是享誉全球的潜水胜地与避税天堂;但在跨境商战的实战语境里,这片离岸法律辖区早已成为控制权博弈的顶级“角斗场”。近期,港股上市公司Raffles Interior Limited(股票代码:01376)就上演了一场教科书级的控制权攻防战——董事会拟通过“配售新股”撬动股权格局,持股51%的大股东Han Vision(关联主体为瀚辰控股)果断亮剑,直奔公司注册地开曼群岛大法院(Grand Court of the Cayman Islands)申请中期禁制令。这张跨境“定身符”直接暂停了董事会的核心操作,让这场股权博弈成为资本市场关注的焦点,更给所有离岸注册企业敲响了警钟。

一、案件背景:控股权易主+并购纠纷,矛盾早已埋下伏笔

这场攻防战的爆发绝非偶然,而是控股权变动的权力真空与历史并购纠纷的矛盾叠加,最终触发的必然结果:

股权结构核心变动:2025年7月29日,瀚辰控股(由郑能欢及其配偶实际控制)以3360万港元对价,从原大股东“终极环球”手中收购Raffles Interior 5.1亿股股份,持股比例达51%,正式成为公司绝对控股股东。对刚完成控制权交割、尚未完全稳固治理话语权的Han Vision而言,股权稀释是其核心利益红线,而董事会后续推进的“配售计划”,精准触碰了这一敏感地带。

并购纠纷埋下隐患:回溯至2024年2月,Raffles Interior通过并购武汉二厂汽水实现曲线上市,但这场并购很快爆发出致命纠纷。2025年1月,公司以“原卖方虚构商标商誉、挪用500万元未授权贷款”为由,向香港高等法院提起诉讼索赔。并购后遗症带来的资金链压力与股东对董事会的信任危机,让后续任何涉及股权调整、资金筹措的动作,都极易引发股东与董事会的对立冲突。

二、博弈升级:董事会“配售闪击”VS大股东“禁制令反击”

(一)导火索:董事会的“双重目的”配售计划

纠纷的直接导火索,是董事会抛出的“配售(Placement)”方案——通俗来讲,就是通过发行新股募集资金。在商战博弈中,这一操作往往暗藏“明修栈道,暗度陈仓”的双重逻辑:

1.表面诉求:补充公司流动资金,缓解并购纠纷引发的资金压力(官方案由);

2.核心意图:通过新增股份大幅稀释大股东持股比例,削弱Han Vision的表决权与话语权,重新夺回公司控制权(市场合理推测,也是大股东最核心的担忧)。

对刚拿下绝对控股权的Han Vision而言,董事会在其治理根基尚未稳固时仓促推出配售计划,无疑是一场针对性的“股权狙击”。面对这一紧急局势,大股东没有陷入香港本地的程序争议,而是选择了一招“釜底抽薪”:直接奔赴公司注册地开曼群岛,向当地大法院申请中期禁制令(Interim Injunction),从法律根源上遏制董事会的操作。

(二)关键反击:开曼法院的“三重禁令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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开曼大法院的裁定简洁有力,直接从程序上冻结了董事会的核心操作空间,形成三大关键限制,精准命中董事会的“七寸”:

3.限制会议召开:除非提前三个营业日发出正式、完整的通知,否则董事会不得私下召开任何涉及“发行新股”议题的会议,杜绝“暗箱操作”;

4.禁止股权动作:全面禁止公司发行任何形式的新股,同时禁止聘请配售代理、推进配售相关的任何筹备工作,直接掐断配售计划的实施路径;

5.延迟股东表决:原定于1月20日召开的股东大会(EGM),被法院以“建议”名义变相强制推迟至2月20日以后,为大股东争取了充足的准备时间,扭转了被动局面。

正如特律师所言,这张禁制令就像商战中的“紧急暂停键”——它不直接判定最终胜负,却能强行扭转时间优势。在商事诉讼中,时间往往比真相更具战略价值:大股东可借助这段缓冲期梳理证据、联合其他股东、完善应对策略;而董事会的配售计划则因程序受阻陷入全面停滞,前期筹备付诸东流。

三、特律师的思考

这场跨境商战还在继续,但其中透露出的几点信号,值得每一位身处资本局中的人留意:

离岸注册地并非“法外之地”: 很多公司注册在开曼、维京群岛(BVI),平时觉得距离遥远,规则模糊 。但事实证明,注册地法律的“长臂管辖”非常精准,尤其是在控制权争夺的关键时刻,越洋诉讼的杀伤力往往超乎想象 。

“程序正义”是底线: 董事会之所以被大股东抓住破绽,核心在于决策程序可能存在瑕疵 。在严谨的法律环境下,如果通知义务没履行到位,或者剥夺了股东的知情权,法院非常乐意出手干预 。

规则比力量更重要: 51%是力量,而禁制令是规则 。在商业博弈中,比起比拼谁的嗓门大,学会利用规则内的工具(如禁制令)来平衡权力结构,才是更理性的较量 。

结语:

这场“股东VS董事会”的跨境攻防战仍在持续,胜负尚未可知,但对所有商业参与者而言,其背后的博弈逻辑已给出明确警示:商战从不是“突破规则的博弈”,而是“在规则内争取最优解”的理性较量。无论董事会制定战略,还是股东维护权益,都必须以法律框架和程序正义为前提,否则不仅会导致决策落空,还可能引发诉讼缠身、资金损耗、商誉崩塌等连锁风险,最终损害企业整体利益。

对离岸注册企业来说,此案更是一次具象化的风险预警:注册地的法律适用规则、股权变动的全流程合规、控制权争夺的工具储备,都不是“事后补救”的选项,而是必须提前纳入日常经营的风险防控体系。尤其是涉及控股权调整、融资配售等关键动作时,更需提前梳理法律风险、完善决策程序,避免因程序瑕疵或规则忽视陷入被动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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